淮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9-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制定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学生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及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学校建立校园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秩序。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但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课外活动与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园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和通讯管理制度。

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或以网络和通讯设备为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护校园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

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制度。

学校在作出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前,可以采取听证形式进行调查,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不服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违纪处分的决定及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等,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学校授权学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规定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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