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理工学院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9-01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动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社会,引导学生把所学知识应用到服务社会中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人文情怀和服务精神,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公益文化氛围,促进学校公益服务水平专业化提升、品牌化推进、社会化传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理工学院在校本科生及全体教职工的公益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服务是指个人自愿提供的无偿帮助他人、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公益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学校指导与学生自治相结合,学生处(团委)是具体负责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活动、验证其他公益服务组织公益量,对全校师生参与公益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五条我校所有人员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公益服务。提倡和鼓励所有学生及老师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服务活动。

第二章公益服务组织

第六条公益服务组织包括学校志愿公益类社团以及依法登记成立、从事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性质的团体,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依据自身专业特长,成立专业化公益服务组织。

第七条公益服务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宗旨、公益服务范围、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公益服务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益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

(三)筹集、使用和管理公益活动的资金与物资;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公益服务宣传和交流活动;

(六)公益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益服务组织应当评估学校、社会需求,制定公益服务项目,拓展公益服务领域。

第十条公益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公益服务项目需求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公益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公益活动内容等。

第十一条公益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颁发公益工作者证、公益服装等。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全校公益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留存公益服务活动记录,并根据公益服务活动的形式和时长颁发对应的“第二课堂”学分或学时。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志愿者是指淮北理工学院在校本科生及全体教职工。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经公益服务组织安排从事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公益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选择参加公益服务项目;

(三)自愿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四)获得从事公益服务所需的培训和专业督导;

(五)对公益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益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公益服务承诺,服从公益服务组织的安排;

(二)接受公益服务培训、专业督导和考核;

(三)按照规定使用公益服务标识;

(四)不得泄露在公益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因故中止、终止公益服务活动的,及时告知公益服务组织及公益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益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救援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公益服务活动。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和公益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关系。志愿者、公益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行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提倡和鼓励广大志愿者主动接受培训,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条公益服务活动的经费来自: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学校经费:设立公益服务活动基金;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一条公益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推广;

(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公益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公益服务点、公益服务团队;

(四)与公益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持、鼓励各学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培育志愿服务特色品牌,要求各学院培育3个以上志愿服务特色项目。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优秀公益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奖杯等。

第二十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记录纳入综合素质考核评价体系,与学生评奖评优、解除处分挂钩。

第六章公益服务纪律

第二十为体现公平、公正,确保公益服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如发现志愿者在参加公益服务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帮助他人舞弊等行为,将参照《淮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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