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孤儿学生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教育部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推送的孤儿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未推送但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核实后报学校研究。
证明材料包括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材料,有《孤儿证》者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