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淮北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9-06 点击数: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筹集和管理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筹集、审查、管理学校设立的、国(境)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及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处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宣传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查、批准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二)管理各类奖学金的资金,制定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奖学金的评审专家;

(三)筹措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四)向校务会议报告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确定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增设奖学金应及时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办法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申报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奖励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捐助者(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工作权限,在不了解捐资性质、来源、设置条件的情形下,任意设立奖学金。

第六条 社会各界捐助的奖学金一般冠名为“淮北理工学院×××奖学金”,用外文命名的,还须加上中文译名,外文名称需经学校宣传、外事、教学等职能部门审核;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金额;等级金额应尽量比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颁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国家级奖励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其它国家级奖项。

第八条 省级奖励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一)安徽省优秀毕业生,奖励800元/人

(二)其它省级奖项。

第九条 校级奖励

(一)学校三好学生: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0%,同时奖励500元/人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按本班级人数5%的比例组织评审;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按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每200人推荐1人的比例组织评审;学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按学校学生会干部总数10%的比例组织评审。同时,奖励500元/人

(三)学校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组织评审;同时奖励500元/人

(四)全日制本科生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每人每年2500元,按班级人数2%比例组织评审。

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按班级人数5%比例组织评审。

二等奖每人每年1500元,按班级人数10%比例组织评审。

三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按班级人数20%比例组织评审。

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校级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一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无违纪处分,如上学年之前有违纪处分须已经解除。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没有课程补考或重修;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评选通知下发各二级学院;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淮北理工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先由辅导员和班评议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后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由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后无异议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五条 学生处审核后,将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处将公示后无异议名单上报学校审核。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一)本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无故不参加军训或军训成绩不合格者;

(三)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第五章 颁发和表彰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奖者填写相应表格,由推荐评定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省级奖励项目如有调整,按新的调整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淮北理工学院版权所有

学校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青年路8号

联系电话:0561-312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