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3-10-2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制定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学生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及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园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秩序。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但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课外活动与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园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和通讯管理制度。

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或以网络和通讯设备为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护校园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

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制度。

学校在作出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前,可以采取听证形式进行调查,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不服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违纪处分的决定及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等,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规定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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