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目的在于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学生,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效果;同时为学生的评优奖励等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测评范围包括具有淮北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部分:品德素质、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
第二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六条 品德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文明行为、集体观念、劳动卫生五个方面。
第七条 上述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道德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尊重他人,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学校公共秩序。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于祖国人民的统一。
2.尊敬师长,谦虚好学,刻苦认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坚持“穷理 践实 精工 笃行”的校训,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文明行为
1.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2.支持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
3.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劳动卫生
1.热爱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和实习活动中的生产活动。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八条 品德素质测评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1.班级民主评议根据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逐人分项进行。其中思想道德40 分、文明行为15分、学习态度15分、集体观念15 分、劳动卫生 15 分,每项成绩评定最低 0 分。其中,获满分者不应超过全班学生人数的20%。
品德素质总评成绩(R1)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Ai、Bi、Ci、Di、Ei分别代表参加测评的每个同学对某一同学在品德素质五个方面的评分,n代表全班参加测评的总人数。
第九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生品德素质总评成绩酌情扣分。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4.无故不参加品德素质测评者。
5.其他应该扣分的情况。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 学习成绩(R2)按学年以成绩、学分计分。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Xi为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Yi为相应课程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课程总数。
第十一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学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而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视为学习成绩总评无成绩。
第十二条 测评课程范围以教务处审定的考试课、考查课为准,不包含公共选修课、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
注:(1)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需要换算成百分制,按优=90 分、良=80 分、中=70 分、及格=60 分、不及格=40 分的标准计算;
(2)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第四章 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体育测评成绩(R3)为学年体育课的平均成绩。三、四年级体育课成绩以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准。
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的同学不得参加各项奖励评比。
第五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分项累计加分的办法,累加得分为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上限为10分。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加分、社会活动加分、文体竞赛加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加分。
1.出版学术著作
(1)主编每部加 4 分,合编每部加 1 分;
(2)独著每部加 8 分,合著每部加 4 分。
2.发表学术论文
(1)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加 2 分,其他作者加0.5 分。
(2)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议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加 4 分,其他作者加2 分。
(3)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每篇加 8 分。
3.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市级,加 2 分。
(2)省级,加 4 分。
(3)国家级,加 6 分。
(4)获得专利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加 8分。
4.学科竞赛
(1)在市、校级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加 1.5 分,1 分,0.5 分和 0.2 分。
(2)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的分别加 3 分,2 分,1.5 分和 1 分。
(3)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的分别加 6 分,5 分,4 分和 2.5 分。
(4)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 8 分。
注:①同一学科竞赛加分不重复计算;②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得全部分数,非主力队员得分减半;
(5)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 0.5 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 1 分;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加 0.5 分;通过英语专业八级加 1 分。
(6)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加 0.5 分;通过三级及以上加 2 分。
注:①CET 四六级、国家计算机等级仅在通过当学年一次性计算积分,不重复累计积分;②其他各类等级考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加0.5 分。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加分
1.学校、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班委、团支书等每人加1分,寝室长及其他学生团体的主要干部等每人加0.5分。一人担任多项职务时,以最高职务分计算。
2.被评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1.5分,校级加0.3分。
3.所在班级被评为学校文明班级的,班长加0.3分。在学校卫生检查中,所在班级教室被通报批评的,班长扣0.1分/次(最多扣1分)。
4.所在宿舍被评为学校文明卫生宿舍的,寝室长加0.2分,其他成员每人加0.1分。在学校安全卫生检查中,所在宿舍被通报批评的,寝室长扣0.1分/次(最多扣0.5分)。
第十八条 文体竞赛加分
1.参加院级文体竞赛,获得一等奖(1、2、3 名) 加 0.3 分,二等奖(4、5、6 名)加 0.2 分,三等奖(7、8名)及其他加0.1 分。非专业性竞赛累加 0.5 分封顶。
2.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得前六名者,按 1.0 分-0.5分降序加分;获得一等奖(1、2名)加1 分,二等奖(3、4名)加0.5 分,三等奖(5、6名)加0.2 分,优秀奖(鼓励奖)加 0.1 分。非专业性竞赛累加1 分封顶。
3.参加部委、省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得一等奖加 3分,二等奖加 2 分,三等奖加 1.5 分,优秀奖加 1分。
4.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 4 分。
5.参加国际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 6 分。
6.军训中获标兵称号者加 0.2 分。
第十九条 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最多可加8 分。
第二十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扣除全部加分,并视为品德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六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应是小组成员。测评领导小组听取辅导员的报告,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体育成绩由辅导员或在辅导员带领下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的品德素质测评首先由学生本人作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成绩核算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测评结果由辅导员和测评小组成员签字后上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报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最终酌情加分并上报学生处备案。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除由本人提出申请,还须由所任职务的主管单位和直接领导签字并提出加分意见,最终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将测评结果通知学生本人。若有异议,学生应在一周内提出并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做出裁决。一周后,作为最后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R) 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R1)、学习成绩总评得分(R2),体育成绩测评得分(R3),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R=R₁×30%+R₂×60%+R₃×10%+G
第二十七条 测评结果是每学年的评优奖励、就业择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品德素质测评无成绩者不得参加各项奖励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校发【2021】11号)同步作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