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01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效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教育领域深化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学校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进一步完善辅导员准入、培养、发展与考核机制,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条件和制度保障,搭建辅导员干事创业平台。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要求是: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精神,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走进学生思想、走进学生生活,科学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帮扶。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帮扶,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不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提升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水平。

第六条辅导员工作规范

(一)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每年与每位学生至少交流一次,定期与学生家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二)深入课堂制度。辅导员要每周深入学生课堂(实验室), 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课堂表现,参与制定学业预警帮扶处 置方案,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深入宿舍制度。辅导员要每周深入学生宿舍至少2次,及时了解学生的生活情况,形成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四)深入网络制度。辅导员要运用新媒体技术,主动开展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五)班团会议制度。辅导员要每月召开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

(六)台账档案制度。辅导员要及时撰写工作日志,建立并及时完善所带学生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志愿服务情况等方面内容,做好学生档案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辅导员配备

(一)专职辅导员配备。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和学生工作需要,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二)兼职辅导员配备。各学院根据学生教育管理的需要,可以从专职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中选拔思想素质、专业素质过硬的党员担任兼职辅导员。学校选拔劳模、英模、好人担任校外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辅导员(班级)助理配备。学校根据需要,从高年级本科生党员干部中选配一定数量的辅导员(班级)助理。辅导员(班级)助理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发放酬金。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

(一)辅导员选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2)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生干部经历,热爱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发展与培养

第九条学校建立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机制, 实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双向晋升,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条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工作实践成果(工作奖项)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学校完善辅导员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流动机制,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 年,且符合相关岗位聘任条件的,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可申请转任教学科研岗位或行政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学校支持鼓励和选拔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并享受与专业教师培养同等待遇。有条件者可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并纳入职称评定课时。

学校设立辅导员研究专项经费,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帮助专职辅导员成长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制定并实施辅导员培养培训规划,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实施。按照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等。制定并实施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建立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组织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及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辅导员到校内外挂职锻炼。积极推进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等精品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校内外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一)指导教师。学校和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配备指导教师,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科研等方面对他们给予指导和关心,帮助他们做好职业规划、提升职业能力。

(二)通信补贴。鉴于辅导员工作岗位的特点,学校给予辅导员一定的通信补贴。

(三)办公条件。学校要为专职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辅导员业务指导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辅导员转岗、离岗

(一)转出。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确因学校教学、管理工作需要,可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 年后申请转出辅导员岗位。在聘任期内申请离岗(调离、辞职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转入。从学校其他岗位人员申请转聘到辅导员岗位的应符合辅导员选聘标准,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由学生工作部考核合格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后办理转岗手续。

(三)对于批准转岗的辅导员每年暑假统一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原则上带班过程中不得申请转出。

第十八条辅导员考核

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称聘任、退出等机制挂钩。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辅导员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内考核不合格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党规党纪、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情节严重的;

(三)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声誉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违反师德师风符合一票否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符合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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